合同履行时
(1)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合同人员在工作中的权、责、利,并开展相关培训活动,以提高企业相关的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与签约技巧。
(2)建立健全合同的管理体系,如协商会议制度、必要的工作程序等,以使得日常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从而保证合同管理有条不紊。
(3)项目部应做好合同交底工作,要求项目部及相关成员悉知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对对合同的工期进行周密安排和部署,做出工期计划和施工进度表。
(4)加强合同监督与协调,及时对实际施工中工期、质量、造价等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严控合同变更。若需合同变更时,施工方应在业主方或监理单位下达书面变更通知后方可进行变更内容的具体实施,但若合同主要条款需进行合同变更时,除提出书面变更报告外,还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内容的具体实施。
同时,针对不同的施工合同以及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施企应注意以下问题。
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由于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调整,特制是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强制性规范较多,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是重中之重。
实际工程中,除《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以下5种情况也会被认定为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既关系到公共安全,也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支付和修复费用的承担。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应注意以下责任划分。
(1)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可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2)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不仅承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且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可仅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
(4)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还是有效,若建设工程经修复最终被确认质量不合格,承包人不可请求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结算问题
(1)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充分尊重约定,若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应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是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通过招标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标准。
(3)建设工程计价方法一般分为固定价格计价、可调价格计价和工程成本加酬金计价等。但采用可调价格计价方式的,容易因约定不明确、不具体而产生纠纷,从而引起造价鉴定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问题
合同的解除,一般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法定解除主要适用于双方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有如下两方面。
建设施工合同范本印发,利益损失必须精准"堵漏"_6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申请解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申请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此外,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